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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气体灭火防护区的设置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 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100M2,容积不宜大于300M3。根据防护区实际需要,可采用几台柜式灭火装置联用的方法来保护较大空间。

2. 灭火以后的防护区应通风。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户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气装置,排气口应设置在防护区下部,并能直接通到室外。通信室、电子计算机室等场所的通风次数不得小于每小时5次。

3. 储瓶间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应设置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置机械排气装置,排气口应设置在下部,可通过排气管排出。

4. 有爆炸危险和配电场所的管网,这些布置在上述场所的金属箱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5.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得大于有毒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规范。

6. 防护区内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得大于2.5MPa。

7.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应采取警示显示和措施,防止误操作。

8. 在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地方,应配备空气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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